终院驳回“快必”煽动罪上诉:控方毋须证明煽暴意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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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5-03-07 13:16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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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:谭得志(见图) 【港闻报讯】记者顾家恺报道:“人民力量”前副主席“快必”谭得志(见图),于2020年摆街站时多次发表煽仇言论和高呼“港独”口号,被裁定“发表煽动文字”等11罪成,判囚40个月及罚款5000元。谭得志上诉至终审法院,昨日(6日)终审法院法官一致裁定驳回。 终院在判词中指出,有关“发表煽动文字罪”的控罪可以且已有效地移交至区域法院审理,区域法院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及实施后均有审理该罪的司法管辖权,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亦反映有关立法原意,在对于决定审理的法庭方面没有改变原有弹性;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十(b)条下的罪行并非普通法罪行,控方毋须证明被告具有煽惑他人实施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,根据已确立的案例,当与煽动相关的法例结构详尽列出罪行的元素,则显示该法例旨在完整及全面地述明相关法律,对于有指煽惑暴力意图是煽动罪的必要元素,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中并无任何条文支持该观点,因此驳回上诉。 特区政府欢迎判决 特区政府欢迎终审法院就“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案”的判决。特区政府注意到终审法院就原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中的“煽动罪”,裁定控罪元素并不包括意图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。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第25条清楚订明就煽动罪而言,控方毋须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,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生效后发生的煽动行为,须按该条例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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